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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辽住建〔2011〕3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行为,强化信用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精神。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从2011年10月起,我省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为使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是指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所履行的备案程序。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招标代理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是建立信息公开的重要标志,涉及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备案程序的过程中,除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机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入辽备案的必备资料,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实行省内异地备案,各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信用信息建设,逐步将信用报告制度列入资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不断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制度建设。

 

二、信用报告制定的具体要求

经辽宁省信用主管部门专项资格认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具备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资格。信用报告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备案。现已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本机构信用报告,规定期限内未补交信用报告的,不得继续在辽宁省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独立的原则,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的通知》(辽信办发〔2010〕1号)规定,向省信用中心报备专项制定的细化评价打分标准和工作底稿标准,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报告,经省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通过后,在“信用辽宁”网站和“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截止日前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续评报告。

信用评级结果以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报告概述”为正本(申请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将在“信用辽宁网”或“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的本机构“信用报告概述”网页打印,待办理备案时,按照有关要求一并提交)。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管理,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于未经备案,擅自行使代理职能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制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