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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合招法【2011】14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工作,完善招投标操作流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招标或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类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制定和发放。

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的招投标项目经评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中标(成交)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文件、评审纪要相关内容填列,填列内容应准确、详实。

第四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后,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审定后签章,由各部综合科编号打印交窗口统一发放。

第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发放。质疑、投诉项目,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通知中标单位前来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单位代表前来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须携带中标单位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须在领取登记表中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中标(成交)通知书的登记、发放工作,并将中标单位授权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记录存档。

第九条 各部应认真填列、审核、登记、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将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内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合招督【2008】41号)、《关于招投标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对违规行为实行问责的若干规定》(合招综【2009】85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