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法规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江府发〔201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央和市政府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补贴或贷款贴息的竞争性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审批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并遵从国家和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城乡建委、审计局、监察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式和进行节能审查;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备案;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未完成所需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境和产业政策;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政府投资来源基本落实。

第八条 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并附区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

应急抢险项目和不立即组织施工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组织实施,但事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到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备案手续。

涉密项目按国、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立项时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一条 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及节能分析;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安全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并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后,项目实施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或转报前,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应进行论证评估,未经论证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第十二条  区级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须分别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建设单位不具备投资项目管理条件的,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或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属区级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要求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属国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预算和决(结)算管理。以政府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补贴或贷款贴息的竞争性项目,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严格实行评审管理,评审费用由区财政预算解决,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应包括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

项目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商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大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乡建委、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后审批。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总投资概算经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批复。

属中央和市政府安排资金的项目,在国、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概算批复基础上,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

初步设计文件中若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或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5%,需按照程序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业主单位在取得区发展改革委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书。

施工图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预算书经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审批,如果施工分多个标段进行的,应按施工先后顺序,分标段开展施工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书。

因设计缺陷、漏项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新增投资超过工程预算5%或分部子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前应书面报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建设单位和相关专家现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批复。增加投资超过50万元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经批复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编制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投资的,区财政局、审计局在审查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先后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综合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区审计局按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区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基础性项目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总承包建设方式。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权转让或授权企业经营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许权授予程序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依法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工程招标方案由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提出招标核准意见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批复。工程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刊登。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核准意见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工程转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不得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超预算签订建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先后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送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论下达批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报区财政局评审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项目法人应当于综合竣工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区财政局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代理机构应当于综合竣工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合同向被代理单位办理项目交付手续;被代理单位在办理项目交付手续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未经所有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向项目单位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开支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三条 区城乡建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督察。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下达投资计划前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未按招标核准意见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投标的;

(五)未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的;

(六)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和未经所有权登记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法使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及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造成投资增加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的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任务的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投资增加和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八)违反本办法基本建设程序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上级负责人授意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和咨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建设程序执行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黔江府发〔2004〕28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