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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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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莆 田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莆    田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莆    田    市    水    利    局

莆    田    市    财    政    局

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莆建管〔201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如下:

一、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向相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缴纳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履行质量缺陷维修义务。

相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在银行设立质保金专户。质保金须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纳,由施工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到质保金账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复时,必须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

(见附件1)。

二、按本制度规定预交质保金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相应调整为合同金额的5%。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付清工程结算总价。

三、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交工、完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二十四个月,对于部分重要工程或重要设备,缺陷责任期可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具体时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计。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后,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并附完整合格的内业资料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本市质保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质保金管理协议书,委托受托银行办理收取、保管和支付质保金。

五、质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直驻莆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县(区,管委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除市级监督部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质保金。

   六、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不允许动用质保金(本通知第七款中动用的质保金,只限用于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责任赔偿或挪作他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施工单位不承担费用。

七、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通知10个工作日后,不履行应承担的维修义务或丧失维修能力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维修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2)后,从质保金中支付维修费用。质保金不足抵偿维修费用的,由施工单位补足。

八、施工单位不履行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后,不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的维修责任和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九、质保金自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一次性返还。质保金返还时限届满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质保金返还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申请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见附件3)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征求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工程质量异议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后(见附件4),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十、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申请。施工单位可按第九款规定直接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返还质保金手续。

十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质保金的交纳、使用及返还情况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布。

十二、对于质量缺陷的一次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总额的二分之一、或缺陷责任期内累计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总额的建设工程(人力不可抗拒或违法违规使用的因素除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责令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重新核查。

十三、对于不依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综合运用公开通报、媒体曝光、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清出市场等行政处罚手段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