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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文本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文本的通知

 

闽建设[2011]2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示范文本自2009年1月8日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省厅收集了招投标各方单位、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文本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以下简称《设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严格认真使用招标文件,不得轻易修改、补充条款,不得设置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使用的监管,对《设计招标文件》有修改、补充的,应作为监管重点,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应责令予以改正。

  三、《设计招标文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和福建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发布,各有关单位可登录下载查阅。

  四、《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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