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1〕36号
各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采单位:
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规范评标劳务报酬,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依法从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及区县分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工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采单位支付合理的劳务费。
二、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评标劳务费参照项目评标时间、评标金额大小、交通费等因素确定。对单个项目控制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且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专家评标劳务费为400元,每增加1小时,评标劳务费增加50元,每天评标劳务费最高不超过600元。对单个项目控制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专家评标劳务费为500元,每增加1小时,专家评标劳务费增加50元,每天评标劳务费最高不超过700元。
三、评标时间指评标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专家集中开始评标起至评标结束(评标报告完成)止,中途用餐时间应扣除。参加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工作的时间计算,比照评标时间计算。
四、评标委员会组长另增加评标劳务费100元。评标委员会组长应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集体推荐专业技术精、责任心强的专家担任。组长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整个项目的组织、审核和技术把关。
五、评审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主城6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以外因路程较远,可予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车费。
六、采购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或评标开始后满足招标条件的不足3家宣布流标,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按200元支付劳务费。
七、评审专家应该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评标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费。
八、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采购集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九、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劳务费标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