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本市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政策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第48、49、50条规定。
二、停止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三、停止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科技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区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1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生态涵养发展区内企业进入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规定。
四、停止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9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