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县直单位部分零星小额采购试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通知
田财〔2011〕225号
县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效率,满足各单位零星小额采购需要,鉴于部分电器与办公自动化设备市场价格竞争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以及省财政厅闽财购[2005]2号精神,现将县直单位政府采购通用项目中的电器设备(包括摄影机、摄像机、空气调节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以及复印纸、打印纸,单项(个、件、套)单次采购1万元以下,全年单项(个、件、套)累计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试行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成立单位采购小组自行采购,由单位内部的财务、办公室或装备机构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不再进行集中采购。二级预算单位零星小额货物采购须向其主管部门报批。各单位在办理采购时,应健全手续,填写采购单作为采购发票附件随附报销。其它大宗货物采购按规定执行。
以上自行组织小额采购,不再向采购办报采购计划。本通知规定空气调节设备自2012年6月9日起执行,其余自2012年1月9日起执行。
附:零星小额货物采购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