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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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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应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工程的范围

应急工程是指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具体包括:

(一)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应急工程;

(三)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

(四)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其它应急工程。

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不得列为应急工程。

二、应急工程的确认

(一)属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二)属市级审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发改、监察、法制等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审批,重大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

(三)属县(市、区)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召集发改、监察、法制、项目业主等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项目情况、初步认定情况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三、应急工程的发包

(一)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外,所有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工程,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必须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确定承包人。

(二)承担应急工程的单位应当符合项目资质要求,且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行为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应急工程的监管

(一)应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由发改、监察、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应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各级发改、经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按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三)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