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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1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等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

 

第四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是指:

(一)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音响设备、照明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等。

(二)交通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质量监控以及工程运营、经营管理起关键作用的沥青摊铺设备、沥青拌合成套设备、大型挖掘、运输设备、材料实验室成套设备、桥梁伸缩设备、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隧道机电工程和航电枢纽机电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构成工程结构物的主要材料并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钢材、水泥、沥青等。

(三)水利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包括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构成永久工程的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等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办理招标文件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审查备案。

 

第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种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等于”的字样。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标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市招标局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市招标局应当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事项。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需要通过招标投标采购材料设备时,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材料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到采购有要求、有制度、有审批、有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进场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旁站监理等规定。

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要认真查阅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原件,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不一致时,立即与质检部门和供货单位核实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