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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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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港口发〔2011〕202号)

 

各区、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我市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港口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和《大连港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均按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防波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