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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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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港口发〔2011〕206号)

 

各区、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大连港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防波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是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机构为市港口口岸局所属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标办”)。

 

第五条  对全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备案;

2. 招标文件备案;

3. 资格审查结果备案(如果有);

4. 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5. 评标结果备案;

6. 中标通知书备案;

7. 招标投标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按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向招标办提交《大连市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等材料。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招标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招标人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在大连市招投标监管网、大连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提交《大连市水运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表》等材料,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交招标办备案。招标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招标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招标人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招标文件的修改及招标答疑需在开标前15日报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有形交易市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地点暂定为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人应在开标前5天通知招标办。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并接受招标办的监督。

对于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须设立政府预算控制价。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人可设立拦标价。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构成。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应当接受招标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定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将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中标结果在大连市招标投标监管网、大连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办在受理中标结果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备案。经备案并在公示期无异议后,招标人方可发出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工作报告,招标办进行备案。

 

第七章 投诉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标办投诉。招标办会同有关监察部门受理投诉,并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水运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均应按国家、部、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解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