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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长丰县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丰县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精神,及招投标和民生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是指按照省、市、县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民生工程项目和对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标由业主单位(招标人)统一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生工程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招标效率。

第五条  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申报。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预留招标时间,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审核受理业主单位招标申请和相关材料,确定招标方式后报县招管办备案。

(二)信息发布。县招投标中心按规定在省、市招标投标网、中国·长丰网、县招投标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招标时间的,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提出申请,经县招管办、民生办批准后实施。

(三)开标、评标。县招投标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

(四)合同备案。业主单位和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经县招投标中心鉴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县招管办备案。

(五)过程监督。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应及时送县招管办备案;县招管办应指派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的民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坚持事前论证、规范招标、标后监管,全程跟踪服务,随机选点现场检查,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对中标企业履约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  建立小型项目简易操作库、协议供货库和诚信投标企业库,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方式。同类别项目可采取并联、打捆等形式操作;通用标准类设备采购及其他特殊项目,可采取协议供货、单价招标、费率招标、成本加酬金、诚信投标企业库内招标等形式操作;部分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在打捆后从小型项目简易操作库内选择企业采用简易方式操作,或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操作。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

因实施时间紧急或技术要求特殊等原因确需改变招标采购方式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招管办、民生办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形式操作。重大项目应报县政府批准后变更。

因投标人不足导致废标的紧急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直接变更为非招标方式操作的,应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设立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专户,除按规定要求已设立专户的项目外,所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资金必须先拨入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专户。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拨款,由业主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

第十条  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业主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监察部门依据《长丰县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长纪发〔2007〕14号)处理;中标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履约的,由县招管办根据《长丰县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及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长招管〔2008〕2号)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公益类项目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