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施工招标招大招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招标〔2011〕143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招标中心、咨询服务公司:
为保证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能够真正快速择优选择出实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特制定《关于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施工招标招大招强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施工招标招大招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存在的“程序没有问题,结果不是都满意”的情况,真正快速择优选择出实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需提交施工图纸(包括勘察设计资料、图审意见书)、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市招标中心方可受理;工程招标控制价经市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 市招标中心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指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拟写和送局审查备案科审查。其中招标文件须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市招管办同意。
第四条 除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3亿元以下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第五条 实行项目招标主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取消对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规定,一律以项目为核心,建立各类项目投标承建技术规范,制定投标人承建项目的管理及技术力量、资金实力、设备设施等准入标准。支持央企或上市公司申请参加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六条 建立施工企业预选制度。申请参加投标的企业产生程序:
1、建设单位在市招标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自动上传至国家、省级工程招标网站,公开征集投标申请人;
2、市招标中心、建设单位通过网络检索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3、市招标局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通过公开征集、网上检索来的央企或上市公司进行初核,凡发现有较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有转包挂靠和非法分包不良行为的予以剔除;
4、对通过初核的企业由招标中心发函邀请其来参加资格预审;
5、资格预审在市招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保留五家以上的企业并将其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全部予以网上公示;
6、入围者的企业业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业绩原件暂留局监督督查科备查,市招标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业绩真伪进行审查;
7、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局对通过审查者进行约谈,约谈时企业负责人和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8、约谈后,市招标局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认为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可以参加投标的,由建设单位和市招标中心向资格预审通过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七条 开标时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经理(也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凭实力竞标,必须合理是低价中标。
评标委员会要根据工程量清单清标结果进行询标,对偏差大的投标报价必须让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无充分理由者视为恶意低价抢标,予以废标。
第九条 赋予建设单位对中标企业法人能力的考察权。若发现构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事项,应提交评标委员会复审。
第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由市招标局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约谈并让其负责人签字承诺不转包、不非法分包等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参加约谈并签订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严格合同备案审查。凡是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备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由市招标局在全市通报批评,属于中标人原因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予以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组织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委、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开展招投标联合执法检查。凡不按合同约定履约责令其整改,记不良记录并予以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邀请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更多关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同时吸引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