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投标统计规定》的通知
鄂招投标局〔2011〕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切实提升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效能,提高招投标统计工作质量,建立准确高效的统计工作体系,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招投标统计暂行规定》(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湖北省招投标统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招投标统计规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招投标统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统计工作秩序,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具体、便捷高效的省、市(州)、县(市、区)多级招投标统计工作体系,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投标统计的任务是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集中交易场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其他项目情况、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分析全省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 招投标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全省招投标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招投标统计工作,制定招投标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招投标统计调查,汇总、管理和发布全省招投标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招投标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投标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措施保障,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投标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全省招投标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确定承担招投标统计职能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并将统计机构及人员情况报上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掌握招投标统计中各项指标的内容、含义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能准确运用相关计算公式,熟练操作招投标统计系统。
第七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招投标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各级招投标统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进行培训。
第八条 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现职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及时向上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安排具有与承担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接替,做好有关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三章 招投标统计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招投标统计的内容包括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受理投诉质疑信息、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信息、制度信息、宣教活动信息和专家库信息等。
第十条 招投标统计的内容采用《湖北招标投标网》中的《湖北省招投标统计报表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填报投诉受理信息、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信息、制度信息和宣教活动信息,各级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填报招投标项目信息和专家库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不得伪造纂改。
第十二条 招投标统计网上填报工作实行实时填报制度。招投标项目信息必须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信息的网上填报。其他方面信息须按月填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填报信息时,要认真核对各项信息,切实保证信息填报质量。
第十四条 统计系统所填报信息不能完全反映本地招投标实际工作情况时,填报单位应另报送相应的文字材料。
第十五条 各市(州)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须每半年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报送招投标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印发及报送。
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辖区内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及交易平台建设情况,进场交易项目汇总与分类情况,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本期与上期或往年同期相比较情况及发生变化的原因分析和相关工作措施。
第四章 奖惩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招投标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统计报表系统实时填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定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抽查,每季度公布一次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实时填报情况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全省招投标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招投标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市(州)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年度业务考核评先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