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
合招法【2012】02号
第一条 为强化招投标程序管理,进一步提升评审质量,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精通所从事的专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长在项目开始评审前,由全体评标专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
第四条 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前,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召集全体专家召开内部讨论会议,加深对招标文件的关键条款的理解,把握招标文件的要义,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评定各项指标。
第七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主持质询工作,并负责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拟定或指派他人拟定评标报告,并如实载明询标过程、废标理由、关键内容评审过程、中标人及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组长有参加其所评项目外出考察的义务,并负责拟定考察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如所评项目有质疑或投诉,评标委员会组长有负责解答相关问题,配合做好向质疑人解释的义务,必要时参与草拟质疑和投诉回复。
第十二条 项目复议的,原则上原评标委员会的组长需参加,主持、协调并负责拟定复议报告。
第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中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的专家所获得的评审费,在依照原各项标准基础上增加人民币二百元。
第十四条 在日常项目评审中,积极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在聘期期满后可优先获得续聘。表现优异的组长,经监督员和项目负责人推荐后,可优先获得聘任为资深专家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