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府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彭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彭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变更和工程量增减,节约财政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现行工程项目规范正常进行规划、可研、设计、评审、立项后,新出现隐蔽的、不可预见的等非主观因素导致较大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增突发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和行政法规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
第五条 新增投资。上述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新增突发工程引起的增加工程投资(指新增估算投资),统称新增投资。所有新增投资,都以合同价为基础,累计计算。
第六条 变更通报。所有项目新增投资变更,其认定结果都应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招管办)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书面通报。
第二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认定
第七条 认定主体。建立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相关项目新增工程性质和内容的认定。联席会议由分管(联系)项目业主的县级领导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县招管办)牵头,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财政局(县财政评审中心)、县审计局、项目业主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权限和程序。工程项目出现新增投资,分四类按相应权限和程序认定:
(一)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万,且不超过项目投资(合同价,下同)50%的,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监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新增工程必要性分析并初查后,填报《彭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申报表》(见本办法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经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后,报分管(联系)该项目业主的县级领导审定。
(二)累计新增投资达到5万元及以上,不足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50%的,由业主单位初查并填报《申报表》,经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分管(联系)该项目业主的县级领导审查后,报县长审定。
(三)累计新增投资2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或新增投资超过项目投资50%,但不超过100%的,由业主单位初查并填报《申报表》,报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后,按相关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四)累计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新增投资超过项目投资100%的,由业主单位初查并填报《申报表》,报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后,按相关程序报县委常委会或县委专题会议审议。
第九条 认定时限。认定主体在受理项目业主新增工程认定申请后,5万元以下的新增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5万元至20万元新增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万元至100万元的新增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0万元以上的新增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科目的新增工程,经相关程序认定批准后,必须交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在没有完成认定程序前,新增工程部分不得实施。
第三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处置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主体认定为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或突发工程变更造成的新增投资,作为合理变更,必要时可签定相应的《项目施工补充合同》,新增投资按原渠道解决,按政府投资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新增工程不另行招标、比选。凡建设中有新增工程的必须按程序报批。没有按程序报批的项目,审计机关不得出具工程投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即过失或故意等造成的工程变更,不作为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中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导致工程无法有效实施的,应及时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商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强化责任。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规范程序,深入细致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严谨可行;项目主管部门应把好项目技术关;规划部门要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立项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程序上把好项目产业政策和可行性研究审查关;县环保局应依法把好项目环评关;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各司其职,把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关。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属于过失和故意造成的工程变更,由县监察局牵头调查,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量变更而增加投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有弄虚作假等严重情况的,将不良行为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对未按照程序审批先行实施的新增工程,审计不予审计,财政不予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县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彭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