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建筑〔2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新规定,原则上不得设置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或计分条件。确需设置的,须符合有关规定,且应当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写明。
二、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料,对在我市完成的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备案,并在公开网站上公布,以便查询。对建筑业企业在厦门市以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再接受备案。
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通知》要求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做好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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