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2〕22号)
各市建委、监察局,绥中县、昌图县建委: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和权力运行,预防虚假招标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序进行,现制定《关于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2月27日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管理,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加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抓紧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加强招投标行业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招投标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工程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梳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机制,探索监管手段,有针对性地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管。完善制度建设,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运行。
二、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全面实现招投标电子化
(一)电子招投标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电子信息技术引领招投标行业发展的重要表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我省招投标制度改革以电子化为起点,通过信息网络实现招投标电子化,逐步实现招投标闭合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将电子招投标的开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要精心谋划,合理安排,为电子招投标开展提供有利保障。
电子招投标要以数据库为依托,将行业注册人员、企业和工程项目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库管理,为电子招投标的开展提供信息数据。
(二)电子招投标要按照科学、安全、高效、开放、透明的原则,招标投标通过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标投标过程的各类文件电子化、文件流转网络化、电子评标、电子备案监管、远程电子监察、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等,以降低招标投标运行成本,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加大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遏制力度,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网络建设。“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是开展电子招投标的重要枢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建设、开发、维护与管理,指导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的实施。各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业的特点,与“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对评标专家行为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入库的审查、考核、培训和动态监管,强化评标专家行为管理。探索评标专家分类管理与使用,推行评标专家对(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定员、定专业的评审方式,突出评标专家专业特点,发挥评标专家特长,有的放矢的履行评委职责,改变混合评审方式,限制非专业人员参与专业评审,明晰评标专家义务、权利和责任。
(二)推行评标专家CA锁(电子印章)签章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行业管理特点,建立远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和IC卡与CA锁认证系统。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评标专家抽取、认证,推行评标专家“IC卡认证¬—CA锁自动登陆—CA锁数字签章”的管理方式。
(三)建立评标事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评标工作结束后,应组织相关资深专家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和评标结果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不断改进评标质量,从严查处不能公正客观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促进评标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四、实行信用报告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推行代理人员刷卡认证制度,做到事前刷卡备案,事中刷卡履行程序、事后刷卡档案留存。每个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注册类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设定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代理机构信息档案数据库的管理,严格资质管理,实行日常行为考核与资质管理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超资质代理、泄密、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2012年6月1日起将实行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与上岗、资质管理挂钩。信用等级评价须经省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未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认定的代理机构,视为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监管。
五、建立网络监督管理体系
(一)建立(远程)电子监控信息系统。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应完善信息监控系统建设,设置远程电子监控系统,为行业监管、电子监察提供实时监控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同步,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强化监管手段,转变监管方式。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电子招投标的统一要求,建立招投标现场全景视频监控、评标专家定位视频监控、计算机桌面评标视频监控(即三位一体)的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开标、评标、质询答辩等全程定点监控。将监管模式由旁站式转变为网络视频监管,由本地系统监管转变为远程视频监管,实现省、市、县三级远程交叉监控网络体系。
(三)完善系统设施建设,确保信息畅通无阻。各地要结合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监控系统的质量,确保(远程)电子监控系统的安全性、布控性和信息实时性。使其视频效果具有真实、清晰、顺畅。
六、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电子招投标的工作要求,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实现统一信息库建设、统一市场准入规则,统一信用体系建设。
(二)推行《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实现招标文件全省统一格式、统一制作方式、统一标准文本,将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设计等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招标文件电子化,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促进社会环保。
(三)加强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力度做好工程项目信息、投标人信息、评标专家信息、代理机构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提交,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归口录入信息数据库,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
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一)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对于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电子招投标的要求进行招标公告发布、网上报名、网上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文件递交、电子评标、中标公示、档案留存。弱化纸质招投标形式,强化电子招投标管理,无特殊情况,严禁其他方式的招投标行为,从制度上杜绝人为因素影响,减少投诉案件发生率,提升监管工作效率,通过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二)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重点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明招暗定、虚假招标,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BT和BOT项目管理。国有建设项目以BT和BOT方式进行的,必须依法履行招投标相关程序,招标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或其他名义规避招投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BT和BOT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BT和BOT项目的市场行为。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的开展,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