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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招标采购的通知
政策法规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招标采购的通知

 

温鹿政发〔201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促进我区小额工程招标行为的规范运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1〕7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八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招标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招标的小额工程范围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小额工程,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具体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

 

二、小额工程招标的程序与要求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小额工程,业主单位或街道(镇)招投标中心应及时将招标信息在鹿城公务网和相关专业网站上发布,同时在各单位、街道、镇和项目所在地村居的公开栏里张贴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存续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中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投标人资质条件、报名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须注明监督举报电话(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举报电话及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小额工程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三)各业主单位或街道(镇)招投标中心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操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监督和规范小额工程招投标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监察、财政、审计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的情形

(一)本通知第一大点所列的小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本通知第一大点所列的小额工程,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招标采购方式的,参照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四、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的报备

(一)本通知第一大点所列的小额工程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的,需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实施,并同时填写《鹿城区小额工程不公开招标报备表》(附件)报送至鹿城区监察局。

(二)本通知第一大点所列以外的小额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建档备查。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温鹿政办〔2010〕92号)随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