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关于印发《大余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大余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余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条 实行保证金统一监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赣府厅发【2011】17号)第十三条规定,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托管专用账户,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投标及履约保证金、产权交易竞买保证金及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第三条 强化保证金安全管理。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县财政局监管,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建立“二审、二控”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收退的初审,安排专人负责查询、退付保证金的网上银行加密锁。县财政局负责保证金收退的复审,专人负责查询、审核退付保证金的网上银行加密锁。二次审核,二个加密锁同时使用,才能退付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加强保证金保密管理。保证金的到账情况汇总表,只能在准备抽取专家前半小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查询打印生成,提交相关监督人员。开标前,相关人员有责任对投标(竞买)单位的名单保密。保证金开户银行须签订保密协议,只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收退

第五条 规范保证金缴交路径。投标人应在招标(竞买)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招标(竞买)文件的规定从基本存款帐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并在单据上注明用途和投标(竞买)项目、标段。保证金交纳单位户名必须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个人名义(产权交易除外)交纳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收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开具收款收据,负责在开标前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竞买)单位缴纳保证金到帐情况汇总表。

第六条 规范保证金退付路径。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按缴交路径退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

第七条 加强保证金退付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财政局根据业主单位填列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表(见附件),办理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付。保证金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财政局的初审、复审,二个加密锁各自同时使用,实现安全退付。

第八条 严格保证金退付时间。保证金退付时间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52条规定,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退还时间不得迟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但不能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

第九条 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手续齐全、程序到位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按规定补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收的履约保证金开具收款收据,列暂存明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由中标单位填报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表(见附件),经业主同意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条 严格保证金退付程序。保证金严格按以下程序退付:投标人缴保证金至专户→开标前加密锁管理员核对到账情况→审核无误报招标单位→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业主、财政核对无误原账号退回→中标单位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提供申请表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如涉及投诉事件,行政监督部门已受理或已介入调查的,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如涉及部分或全部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涉案保证金没收上缴县财政,未涉案保证金按程序退还。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与职责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账户的设立、收退、核算,并建立健全保证金账户的内部控制制度,为每个项目建立保证金档案,确保每个项目保证金核对无误、每月每年保证金专账核对无误。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保证金账户的设立、收退、核算、资金安全等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保证金账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保证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负有保证金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