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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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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文件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制订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市法制办备案登记,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并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不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不进场交易。

第四条  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并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施工招标,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余项目施工招标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总工办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汇总、与市招标投标监管办的协调联系、评标专家的监督考核和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会同相关处室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的备案;市国土房管局耕保处负责市级投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业务指导、开标现场监督和中标结果的认定;市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施工招标投标事务性工作,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备案前的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招标投标的业务指导、开标现场监督和中标结果的认定,其中纳入国家防治规划的库区地灾项目由市三峡地防办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事务性工作,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备案前的审查;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招标备案: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原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同一项目涉及其他监督部门协办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送相应监督部门,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完整的招标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但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需重新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市交易中心登记,获取保证金账户,明确交易日程。

第八条  登记完成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经备案的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和附件送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

第九条  需发布招标控制价或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发布招标补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补遗内容和理由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发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直接在网上投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自行下载。经保密部门认定不宜上网的涉密资料和图纸,以及邀请招标项目、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和补遗、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

对招标投标提出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出投标质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进行。

项目实施有明确时间要求且情况紧迫的,按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要求依法倒排招标日程。

第十一条  需要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评审程序参照评标程序进行。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资格预审结果需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不实行资格预审,因特殊情况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由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前3个工作日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经备案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市交易中心安排抽取时间。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农村土地整治专家和地质灾害治理专家不能满足专家抽取要求的,可以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相近专业、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需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国土房管局书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应当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人数、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出具意见,并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在接受投标资料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安排的接标处接收投标资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足够时间接收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投标人、监督人员参加。招标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市国土房管局认为有必要公证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相关部门及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开标程序;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纪律;

(四)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五)按约定顺序开标唱标;

(六)开标结果由投标人、招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七)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10分钟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实无误后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指定评标室。非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经监督人员查验身份后进入评标室。

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且掌握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在评标专家成员中推荐产生评标小组组长,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招标人或其代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在熟悉招标项目和评标办法后进行工作;

(五)评标过程需询标的,由评标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工作人员协调市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过程需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市交易中心衔接落实相关场地及时间;

(七)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应如实写明。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不得因评标时间不合理影响评标质量。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独立评标,负责现场监督的市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但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异常的,应及时进场处理;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投标资料由评标区门禁转入评标室。评标委员会需要评标服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监督人员同意可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四)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室内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示。邀请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告知投标人。

项目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报市交易中心和市国土房管局。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市交易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至投标人来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如实记录交易过程,并向招标人出具交易记录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认真核查、及时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投诉。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投诉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招标人对异议事项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的,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按规定复核,评标委员会已作结论事项不进行复核。

查实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重新评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复核和重新评标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四条  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失败的项目经批准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将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应用制度,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利用招标投标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的应急抢险救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市级投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技术含量低、难以量化或量化成本较高、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工程建设内容,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可从工程施工招标内容中剥离,由当地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群众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