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监察局 关于规范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 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通知
漳海渔[2012]40号
沿海各县(市)海洋与渔业局、监察局:
为推动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全面开展,规范我市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申办工作,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5号令)、《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海渔〔2009〕299号)和《漳州市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09〕58号)精神,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监察局研究,确定我市规范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的具体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拟确权海域。由县海洋与渔业局选定拟确权海域或用海意向人提出用海的海域,经市、县海洋与渔业局商定用海位置、范围。
2、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用海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就临时用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就所选定的用海区域是否可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征求用海位置邻近镇政府、村委会及海事、港口、航道、渔业等部门意见。海事、港口、航道部门需市海洋与渔业局协助征求意见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书面提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协助。
4、发布拟用海公告。在取得上述单位支持性意见后,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市、县政府招标采购网站及市、县海洋与渔业局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拟确权海域的信息,公告期10天,征集用海意向人报名申请。同时,县海洋与渔业局研究确定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保留价(高于海域使用金法定标准),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5、确定用海确权方式。公告期结束后,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或个人提出用海申请的,按照市场化配置方式进行招投标确定申请人资格;只有一个单位或一名个人提出申请的,按照审批方式进行(转到三阶段),海域使用金按照保留价征收。
二、招投标阶段
1、制定申请人资格筛选招投标方案。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制定招投标方案,并报县监察局备案。以海域使用金法定标准为基准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设定保留价,超出保留价的中标人中出价高者获得申请人资格。
2、组织招投标。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申请人资格的招投标工作,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县“海域使用权交易中心”、“海域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承办招投标具体事宜,按照招投标办法,开展竞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接收和保管保证金、组织竞标等相关工作。保证金的额度根据宗海规模等因素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确定。
3、签订中标确认书。中标后,中标者与县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中标确认书,确认中标者为用海申请人。申请人从签订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提供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退回保证金。
三、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及评审阶段
1、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2、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核准意见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意见。
四、提交申请阶段
申请人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如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材料:
1、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用海位置、面积、期限、作业方式等,并附宗海图。
2、资信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⑵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该采砂船船员证书。采砂船应为适航船舶。
3、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并附主管部门的环评材料核准意见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审查意见。
五、审核阶段
1、收到申请材料后,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科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组织开展项目用海公示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定。
2、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提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组织审查,市监察局可视情况参与审查。
3、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六、报批阶段
经审核同意上报的,市海洋与渔业局汇总整理有关材料呈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市监察局。同时向申请人送达用海项目审核办结决定书。
七、海域使用金缴纳
项目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临时)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到银行将海域使用金分级缴入各级财政专户。
八、登记及领证
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登记,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临时)。
九、有关规定
1、未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得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
2、从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按照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使用海域。
3、沿海县(市)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国土资源、港口、航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4、沿海县(市)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⑴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颁发海域采砂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⑵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核准决定的;
⑶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⑷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5、各级监察机关对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海砂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