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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新交体法〔2012〕12号

 

建设局、公路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管理办法》经厅2012年第五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最高投标限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引导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交体法〔2010〕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确定或编制的工程项目或合同段造价。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概(预)算的相应部分工程造价。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及厅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路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并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总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受交通运输厅及厅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处理具体审查事宜。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将成果文件报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含成果文件一套)。

(二)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应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向交通运输厅提交审查意见;对需要调整或补充有关事项的,要求建设单位及时调整或补充意见。

(三)审查过程中凡意见分歧大或最高投标限价有较大调整的,由交通运输厅或厅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四)交通运输厅对通过审查的最高投标限价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可采用在批复的项目概(预)算基础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或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两种方式。在批复的项目概(预)算基础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方式,适用于招投标时间与概(预)算编制时间间隔较短、工程内容统一、工程相对简单的项目或合同段;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方式,适用于招投标时间与概(预)算编制时间间隔较长、工程内容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工程相对复杂的项目或合同段。

  

第六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统一,不得随意增列细目,如确需增加细目时,细目代号、名称应按清单编码规则编写,载明相应的计价内容,并写明增列依据,不得将与建筑安装工程费无关的费用分摊或隐含在清单单价中。

公路土建主体工程或公路工程土建与沿线设施统一招标的暂列金额按5%计;路面、交安、绿化、房建、机电工程单独招标的,暂列金额按3%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或合同段所处社会环境、地理环境、工程特点及规模、招标评标办法、投标人竞争程度、工期、是否调价等综合因素,参照《新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关价格、市场信息及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对最高投标限价的指导意见,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交通运输部核发的造价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并对编制审核的最高投标限价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发布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交通运输厅审查,未经报审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公布。报审资料包括以下文件(含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书及概(预)算文件);

(二)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含编制说明及依据、限价章节细目清单、限价汇总等)。

  

第十条  对所报审最高投标限价无异议的,交通运输厅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有异议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或调整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结束、签订合同后14日内,招标人将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报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作为造价技术档案入库。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建设单位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或合同段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参与公路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查工作的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法规、规章、计价依据和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造价咨询单位同时为建设单位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或同时为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作为不良记录计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