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流县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
清财购〔20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公务车辆保险统一实行政府采购,本项目经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公开招标,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公务车辆保险实行跟单采购,跟单项目编号为SMTC2012-04#。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营业部为全县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承保单位,有效期为3年,即:从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具体保险协议、保费计算、优惠费率和服务承诺等详见附件。
二、统一保险险种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六种。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在产车辆按政府采购价、停产车辆比照同类在产车辆的政府采购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档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用车单位以2万元(含2万元)为起点自行选择投保。
三、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本通知后,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营业部进行保险预约,由承保公司上门办理保险,开具保单和保单明细表。保单要严格按签订的统一保险协议款项办理,各单位车管和财务主管人员应认真核对验证,并在保单明细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四、定点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协议做好车辆保险工作,保费由采购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
五、几点要求及说明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车辆投保之机向承保公司索取回扣和赞助以及超过协议的附加要求;各单位车辆保险于2012年3月31日之后到期的应指定专门管理车辆的人员,负责公务用车保险有关事宜,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投保,不得到定点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条款,认真做好承保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三明市政府采购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除本次统一跟标的六种投保险种外,玻璃单独破碎、救助、车身划痕、自燃等其他险种由各单位自行选择投保。
3、在清流的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执行。县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车辆统一保险是政府采购工作和车辆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公务车辆的保险工作,请尽快转所属单位执行。
七、车辆统一保险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营业部 | ||||
部 门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经理室 | 黄晓方 | 经 理 | 5326216 | 13507552516 |
经理室 | 林维良 | 经理助理 | 5325063 | 13950980028 |
车险部 | 江苹 | 部门经理 | 5322567 | 13860500497 |
车险部 | 郑伟玲 | 客户经理 | 5325045 | 13515996085 |
附件:
1、清流县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框架协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营业部公务用车保费优惠和服务承诺一览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