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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

 

合招督【2012】1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实施,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的以下招标文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    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

(二)    技术复杂、新增专业及重特大项目的招标文件;

(三)    其他项目的招标文件。

第四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成立招标文件研讨小组,负责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编制、招标文件会审的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标准示范文本会审小组由招标投标中心领导及业务部负责人、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资深专家、法律顾问和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标准示范文本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编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招标文件研讨小组牵头组织提交会审小组审议;

(三)会审完结后,将会审后的示范文本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布实施;

(四)招标文件研讨小组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新增专业项目及重特大项目招标文件会审经相关业务部负责人审查后方可进行会审。会审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研讨小组负责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招标文件会审小组。会审小组一般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导及相关业务部负责人、资深专家、法律顾问及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必要时可以邀请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二)出具会审意见。会审小组成员独立发表会审意见,形成会审纪要,逐项列出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会审小组对同类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会审意见;

(三)招标文件研讨小组整理会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会审小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有标准文本的是否使用了标准文本;

(二)招标文件中有关开评标时间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技术指标、合同条款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

(三)实行标前公示的项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公示期内收集到的反馈信息;

(四)其他需要会审的内容。

第八条  其他项目招标文件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业

务部会审报中心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执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审查和备案暂行办法》(合招法[2011]104号)规定,实行分级审查制。重大项目报合肥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审定。特别重大项目由合肥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招标文件须经会审后方可报送局督查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