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业绩公示暂行规定
合招督【2012】1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类别的重特大项目中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项目是指:
(一)建设工程类概算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服务类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四)概算(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前款的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项目需要公示业绩的,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业务部会同招标人提出,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导同意,报市招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告知投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类似业绩进行公示。
第六条 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公示业绩要求的相应内容。
第七条 业绩公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不泄露中标人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便于其他投标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