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为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具体审核工作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组织实施,审核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且人员与招标工程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核定: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招标人按照上述计价方法计算出工程预算价,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根据拟建工程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综合考虑造价各组成部分的实际后,核定招标控制价。
禁止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招标人应将工程预算价及有关资料提交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附电子文档);
(四)设计概算批准书;
(五)工程预算价编制人资质资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九条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对提供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附件1)。对招标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审核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预算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费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成果文件是否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五)在核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六)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七)暂估价、甲供材料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15%,且不得高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对于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超出比例的,应在建筑工程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应将审核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并分别发送给招标人和市招标局,市招标局应监督招标人落实审核意见。
第十条 招标人在向市招标局办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未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但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第十二条 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有关资料送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登记,经审核后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5日内向市招标局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并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复核申请表》(附件2)。市招标局应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由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组织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处理结论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市招标局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将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招标局重新备案。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在组织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同相关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含±3%)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从投标保证金中支付);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再次复核。
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情况的核查。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投标人恶意投诉的,由市招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