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服发〔2012〕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预防围标串标现象发生,降低保证金收退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所有交易项目的保证金代收、代退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收退。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账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收费窗口(以下简称“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退。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与交纳:
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要求和相关内容应按下列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转账支票、电汇(必须注明投标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收款人:德州市审批服务大厅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德州市德城区农行
帐号:76210104002281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一般为开标前一天),逾期不予受理;
投标保证金递交地点:山东省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收费窗口,电话:2236743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户转出,否则无效;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投标人应持保证金收款凭证或电汇复印件到开标现场。
2. 招标、采购、出让单位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电汇形式提交,不接受现金交纳。支票、电汇的付款人必须是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交纳资金的时间为准。
4. 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帐凭证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保证金到账后,由“收费窗口”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
5.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项目开标前,到中心“收费窗口”领取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汇总表,作为投标人实际交纳保证金核对的依据。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及时在中心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通知书送“收费窗口”备案。“收费窗口”凭中标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2. 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或电汇复印件,到“收费窗口”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收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保证金。
3. 保证金退付时,收款人的户名和帐号须与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相一致,即按照提交时银行帐号退付,一般以电汇的形式退返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2. 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其 他
1. 投标人交纳和退付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 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支票和电汇的银行交换时间,由此带来的开标前保证金不能及时到帐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退付的时间及违约保证金处理方式。
4. 符合退返条件和时间的保证金,投标单位应及时办理退返。由于投标单位迟迟不办理导致保证金逾期未退返的,“收费窗口”不负任何责任。
5. 在办理代收投标保证金过程中,各相关人员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造成泄露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