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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萍乡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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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萍乡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制度的通知

 

萍建设字[2012]84号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评标专家: 

  现将《萍乡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制度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萍乡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制度。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职责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处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到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有确凿的证据;(2)属于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范围的违法行为。       

  2、立案程序:招标办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同为案件承办人,报主管领导批准。 

  3、立案时限:自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报请、交办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应填写《调查笔录》。 

  (三)处罚决定 

  1、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后,由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 

  2、审议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后,招标办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审议,并填写《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终止调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告知、复核、听证 

  (1)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招标办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由承办人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就当采纳。 

  (2)建设局做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一般由局从事法制工作的非本案人员主持,听证意见与原提出的意见一致的,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3)需要对当事人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办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10天内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5、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建设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处罚决定时限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不记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建设局主管局长批准,由招标办书面告之当事人说明理由,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标办 

  六、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市建设局和市招标办监督网页上公布。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