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纳入招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
渝建发[201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万州经开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分,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维护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解决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实现市场监管和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建筑市场和现场的有效联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2012]65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纳入招投标评分项目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将试行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纳入招投标评分项目,分值占比暂定为10%,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具体评标办法的编制依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渝建发[2011]141号)执行。
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计算方法为:以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为准,在评标时按1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评标总分。即投标企业中当日诚信综合评价分最高的企业评标分值为10分,其他企业的评标分值按其诚信综合评价分与最高综合诚信评价分的比值乘以10计算得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联合体企业中最低评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