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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2〕1028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1466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按照甘政办发〔2012〕173号文件要求,凡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专门规范招投标以及有关内容涉及招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清理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将本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二是指导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甘政办发〔2012〕17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清理。三是对本部门单独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兰州市发展改革委对其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提出清理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并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