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工程招标投标期间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蚌招标〔2012〕60号
各县招标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同意,现将《蚌埠市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蚌埠市工程招标投标期间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矿山、机电安装、重大项目等工程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等企业发生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期间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一)投标人挂靠、借用一个或多个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
(三)投标人授权的被委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三金的人员)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用的;
(四)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有重复出现的。
第五条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在招投标期间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被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由此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有围标、串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情形的,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通报并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现有非法干预正常评标活动而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专家有权向各级监察机关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期间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并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送当地监察机关。
第十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告、移送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