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2〕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单位),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住建局制定的《哈密地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第三次行署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哈密地区政府
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密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及自治区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工程建设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备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能力和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二)在哈密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办理进哈登记手续,并在哈密地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在哈密区域内承担项目代理业务业绩突出且无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一)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抽选方式选定;
(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招标一次选定一次;对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分期选定(包括项目的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监理);
(三)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在招标人约定的时间,由招标人随机抽取1家招标代理机构并当场宣布抽取结果。经招标人、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人填写《XXX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随机选定记录表》。随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时参加选定活动;
(五)对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换已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七)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并填写《XXX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报哈密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八)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向哈密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的同时,应《XXX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表》一并上报;
(九)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时向地区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招标人在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对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季度考核,年终总评;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年度工程招投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一次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暂停3个月代理业务;出现2次违规行为,受到通报及行政处罚的,暂停1年代理业务;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从代理机构库中清出代理机构队伍。
国家、自治区对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另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审核无误并经项目法人签字确认后,到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招标公告应对项目的标段划分,投标单位资格、建造师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招标文件应包含资格审查内容和方法、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
(三)业主单位人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对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五)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证据材料。
(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投诉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二条 地区监察机关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区发改委、行署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