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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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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住建规[2012]1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加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凡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同步执行资格后审办法进行招投标。

 

优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对于非国有投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只需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发包备案手续。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章等规定执行。

 

二、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评标后评估机制

 

⒈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各地应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以监督员身份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⒉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机制。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通过评估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是否规范,评审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是否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的评估,发现招投标过程,尤其是评标活动中的问题,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评标质量。

 

三、执行《条例》规定,完善监管工作

 

⒈调整招投标时间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及其计算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⒉加强资格预审监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同时要严格预审条件的设置,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⒊完善投诉处理程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抄报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六十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未按《条例》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

 

⒋执行投标保证金规定

 

认真执行《条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招标人(或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的机构)在退还保证金时应一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考核和监督

 

1.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严格执行部、省厅关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重点监管好代理业务承揽范围、代理机构选择方式、代理合同备案、代理项目负责人资格等关键环节,强化动态信用考核。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首次到本市承接业务的,须先到省住建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然后持省住建厅的备案表和相关备案资料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2.推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名制

 

招标代理中级专职人员从业必须持卡、挂牌,通过使用“工程招标代理中级专职人员IC卡”,确认身份后方可进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和主持开标三项工作。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备案后,须为已备案的代理中级专职人员办理“工程招标代理中级专职人员IC卡”。

 

3.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评选

 

为引导行业自律,促进代理机构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带动我市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招标投标协会将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评选活动。评选获奖情况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在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时予以加分。

 

4.加强招标代理从业行为考核,完善信用手册记录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照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手册。

 

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考核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监管系统中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评标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有形建筑市场现场工作人员也应对现场监督情况作出记录。招投标监管机构业务监管人员在招投标备案时,应在监管系统中记载是否有举报、投诉等情况。要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档案,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态度、评标质量、职业操守、继续教育等方面入手,逐步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对一些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准不够或显失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谈话、劝退、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清退出专家库等处理方式,净化专家队伍,确保评标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

 

六、加强网上招投标管理平台建设

 

根据上级住建部门关于电子招投标和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网上招投标平台的统一规划,采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建设思路,加快建立全市范围内的网上招投标系统,强化电子监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对接。

 

1.统一建设诚信数据库

 

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与人员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预选承包商企业库及业绩库可先行实施数据对接,避免企业重复上传预选承包商资料,为实现省住建厅提出的共享要求做好前期准备。

 

2.统一建设CA安全认证体系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招投标CA印章应用及管理的协调。CA印章可以按一主二副模式配制。各地负责本辖区企业招投标CA印章主锁的申办、应用和管理。尚未使用统一CA印章的县市应逐步过度到统一平台上。

 

3.统一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库

 

在实现远程评标的基础上,统一启用评委电子签名和评委考核管理功能,实现全市范围内对评委的统一管理。

 

4.统一存储招投标电子数据库

 

由标书制作工具生成的各类专用格式电子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和标底计价文件须统一存放至市中心服务器,各地亦可通过专线异地存储,在满足招投标电子文件数据的统一管理要求的同时,提高数据备份的安全保障。

 

5.统一对接招投标业务信息

 

制定统一的网上招投标系统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接全市网上招投标系统的业务数据,包括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入围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公示和招投标备案及相关统计数据等。招投标业务信息由各地统一上传至市中心数据库,再集中上传至省招投标监管机构。

 

6.加强网络安全和后台管理

 

各地要配置网络安全设备,加大技术支撑力度,保障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加强系统的后台管理,保存各类操作日志,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和机房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