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简易程序规定(试行)
黔发改法规〔 2012〕2073号
第一条 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简易程序,是指在施工招标时,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后确定发包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在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确定中标人的招标程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规模标准在下列范围内的,其施工招标可采用本规定:
(一)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除外)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的;
(二)水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
(三)公路工程(不含桥梁、隧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者农村公路工程每公里造价在65万元(含65万元)以下的。
工程估算价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第四条 招标人采用本规定招标,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应在报请核准招标初步方案时提出申请,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五条 采用本规定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除应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招标公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告知采用随机确定中标人方式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价。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并根据需要组织答疑或踏勘项目现场。答疑文件视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定额、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确定发包价。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须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人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
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低于成本价确定发包价。
第九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发包价及其明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以及发包价进行核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要求招标人答疑。招标人的答疑文件应发至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提出疑问的,视为认可招标文件所有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诚信投标承诺书等文件及投标保证金,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程序: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诚信投标承诺书等文件及投标保证金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编号。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并现场核验相关证件。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资格。
(三)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开标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检查抽取现场。
(五)报名的投标人少于7家(含7家)时,全部为入围投标人;大于7家时,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随机抽取7家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报名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重新招标。
(六)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入围投标人资格、资质、业绩情况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确定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对经审查后未能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说明理由。
(七)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进入中标候选人抽取程序的顺序号码,并当众公布。
(八)投标人按照所抽取到的顺序号码进入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程序。所抽取号码为一的对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抽取号码为二的对应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抽取号码为三的对应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九)抽取结束,招标人当场公布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由招标人、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十)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十一)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投标全过程情况并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招标公告文本;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报名表;
(四)开标签到表(招标人、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
(五)资格审查结果表;
(六)抽取结果表;
(七)经评审未能入围的单位及原因说明;
(八)中标公示文本;
(九)中标通知书;
(十)与本次招标有关的资料或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定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文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未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其施工招标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用本规定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公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实行简易程序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由发改部门审批的实行简易程序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简易程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人应将实行简易程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实行简易程序招标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