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建[2012]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
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签订阴阳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岗履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出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增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
(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是否按规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2、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省外企业是否办理了进鄂备案手续。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调整等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4、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5、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6、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二)加强对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与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省外企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应与进鄂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者未经招标的工程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确定的派驻现场施工、监理有关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1、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人员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建设单位发现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施工资料上代签字的,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各地可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具体项目施工管理及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考核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投标承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当场下达人员不到岗责任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为建筑市场管理重点监控对象。
(三)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发现非中标单位进场的,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依法查处。
(四)加强竣工结算、决算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总承包企业施工项目部推行设立劳务经理岗位负责制,负责协调现场农民工工资管理和法律维权服务。
三、切实履行标后履约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符,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程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决算。
(二)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三)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动态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建筑工程巡查记录登记制度;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