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起草的《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6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44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提出以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
(一)认识意义。《条例》的出台,不仅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使之更具操作性,更为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性安排,为落实中央部署,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了重要保证。《条例》立足现实,细化规范;尊重实践,鼓励创新;堵塞漏洞,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严惩违法,必将推动我市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把自我规范约束与对招投标市场的创新管理相结合,把改善发展环境与对招投标市场的严格监督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市招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编写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重点宣传、广泛宣传和长期宣传。市级各新闻媒体应加强支持配合。
(三)深入学习。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对照,立即纠正存在的问题。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解放思想,大力推进全市各项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进行。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31日之前报市招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梳理后提报市政府。要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召开政府常务会(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中学习;市招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全市性凡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评标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培训合格人员方可继续从事招投标相关工作。
二、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可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梳理后,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凡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市直部门要填写《南昌市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件一),各县区(开发区)要填写《南昌市县区(开发区)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件二),9月10日之前报市招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凡以各级政府(含办公厅、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事先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9月上旬,召开市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意见,再分别依法依规完成修改、废止程序。10月31日之前,迎接全省开展的贯彻实施《条例》专项检查。12月10日之前,市发改委将汇总全市清理结果以及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未经全市统一公布公示的招投标规定一律不再执行。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提出招投标制度建设计划,推动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形成统筹协调、竞争有序、信用跟踪、联动监督的具有南昌特色的招投标大市场。为避免政出多门,今后凡是出台招投标相关政策必须先通过市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部门对接、专家评估、集体审议。为避免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期间出现监管漏洞,本《意见》出台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和发布我市招投标监管流程。要进一步完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制度,进一步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人员的增量扩容、培训考核等各项工作,年底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使用范围扩大到铁路系统和各县区(开发区)。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招投标领域诚信机制和信用管理体制,对所有进入我市招投标市场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和诚信双重管理,让有资质、信用好的单位和人员在招投标市场有更多的机会,无资质、不诚信的单位和人员被招投标市场淘汰。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从施工招标扩大到监理和设备招标。
(二)改进和加强监管。结合打造南昌核心增长极先行先试、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要求,在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招投标监管中对我市招投标现行监管流程进行简化再造(附件三)。本《意见》下发日起,市发改委停止单独核准招标事项,对法律规定必须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律放在审批或核准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环节一并核准。对拟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招标人只需填写《南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承诺书》,对招标项目基本信息承诺准确无误,相关依据承诺真实有效,后续过程承诺依法依规,所涉人员承诺知法守法,暂缺材料承诺限期补齐,经市发改委签收确认(重大事项召集市招投标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确认)并同步告知市监察局、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公管办和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网站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向市监察局等部门办理招标告知手续。各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严格监督招标人按确认的承诺事项开展招投标活动,对有关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要有重点地进行,不进行重复审查和越权审查,以加快招标进程,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在事后查处和标后管理上。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确认的《南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承诺书》,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已备案的招标文件按期安排场所开标、评标。对市发改委已下放到四县和湾里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原则上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由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今后,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具体项目代理中总招标代理工程师应具有招标师资格。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方式、成员抽取以及评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规范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市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公管办建立健全招投标社会监督网络。市发改委要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尽快组建市招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三)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特别要对《条例》中明确指出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不践诺行为从严处罚。市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全市性招投标大检查,尤其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检查。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履责作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日常检查,年度检查面不低于60%。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行政监督部门一经认定,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市招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发布相关失信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不及时纠将正将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活动。
(四)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在市招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
(五)加强诚信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经济报价与诚信评级综合评价的招标模式。市发改委要加快组织建立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相互联动,由第三方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独立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企业建立开放式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充分利用信用档案、信用评级成果,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准入门槛,减少开标时不必要的重复审查。建立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零报告制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部门,必须切实把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加以落实,每月将发生的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报市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履行现场见证职能,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县区(开发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局于2012年9月10日前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
1、南昌市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2、南昌市县区(开发区)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3、南昌市招投标联合监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