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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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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12〕11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有关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和返还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意见》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各类保证金收取和返还。

  (一)收取种类。原则上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低价风险等其他保证金不得收取,全部取消。取消后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公路招标、评标办法,避免出现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低价抢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收取方式。投标、质量、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担保,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或保函+现金方式,预付款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保证金、保函由施工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汇出或出具。

  (三)收取额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10%,若出现低价,可采取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方式,但总额仍按合同价10%控制,其中现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

(四)返还要求。一是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二是履约担保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但最迟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三是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预付款金额全部扣回后,应退还预付款保函。四是质量保证金每期扣留金额应不超过当期支付款10%,并按合同规定及时退还。

 

  二、全面开展项目保证金清理活动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部《意见》规定及上述意见,立即对本项目各类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在建项目重点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信用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已完工未竣工验收项目,重点检查履约保函;已竣工验收项目,重点检查质量保证金;以上保证金未按《合同》等有关规定退还的,应在2012年12月底限期整改到位。

(二)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结合今年第三、四季度检查工作,对在建项目各类保证金退还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自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对未招标项目,应督促修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价差调整机制

  (一)为指导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工作,规范材料价差调整机制,我厅于2008年印发了《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明确钢筋、水泥、沥青、油料及半成品等价差调整范围及计算公式。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按合同规定的价差调整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二)省交通造价站应进一步研究建立人工价差调整机制,适时提出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单价调整意见,并加强《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准确反映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为价差调整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四、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等监管力度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压缩或延长工期,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工程款,不得随意拖欠;要加大征迁力度,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对完工项目,要办理交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得通车试运营等。

  (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将保证金收取、工程款拖欠等内容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各自信用考核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扣分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采取直接定级为C级或D级处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