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招投标中心关于在项目招标活动中规范投诉活动的有关规定
砀招〔20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砀山县招投标中心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标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砀山县招投标中心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五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中心提起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招投标中心。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招投标中心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招投标中心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招投标中心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中心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中心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招投标中心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招投标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招投标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投标中心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不按本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的,经告知后仍不予执行本规定程序的不予受理,若再越级投诉的,视情节将按不诚信投标人给予两年内不予进入本县招投标市场的处理。
(伍)对按照本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的,经查投诉事情不属实的,产生的与本次投诉有关的调查、取证、鉴定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诉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把失实投诉人计入不良企业名录,限制其两年内不予参与砀山县招投标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视为恶意投诉,并将在网上公开其黑名单,限制参与国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招投标中心处理投诉原则上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十九条 招投标中心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招投标中心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
砀山县招投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