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仑政办〔2012〕1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试 行)》已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杈益,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营造有 序竞争的市场机制和信誉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 关于“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北仑区(开发区) 财政预算内及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 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汛)、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项目。
交通工程是指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是指对拟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 等企业进行公开、定期、规范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 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进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取得相应项目的投标或承包资格。
第四条 名录的优选、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优选、 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监管办)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承包商的录取名额、审核评分标准等;
(二)收集、整理、汇总承包商的履约评价、信用评价等评价信息;
(三)建立健全名录档案,记录承包商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建筑工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主要建设单 位负责编制相应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文件、受理企业加入名录的申请、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公示)等名录优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含)的单数,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区内各主要建设单位以及区审计局、区评审中心等职 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宁波市统一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相应工程的名录优选、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行政监督,并根据有关 规定对承包商开展信用评价。前一年度承包商的每季度信用评价 结果应在每年的3月30日前报区监管办。
第八条 区内各主要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履约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前一年度履约行为进行的评价;综合评价是指当在每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对参建该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的评价。
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履约评价办法由区监管办会同有关建设单位另行制订,并报领导小 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区审计局、区评审中心应建立健全工程结算送审结算核减率超标档案记录制度,将单项合同送审结算核减率超标10%(含)的承包商(施工企业)名单及其承建项目的情况进行登记入档。上年度工程结算核减率超标承包商名单及其承建项目 的情况应在每年的3月30曰前报区监管办。
单项合同送审结算核减率是指承包商(施工企业)上报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价与区审计局或区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结算价超额的比率。
第十条 企业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视为已知晓并愿意遵守本办法及相关附属规定,且接受其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 名录的类别
第十一条 名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建筑业资质 等级以及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实行分类分组管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类别和组别及其承包范围如
〔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商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I、II组:
I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II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二级或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商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I、II组:
I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II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二级或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含)以上25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如对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的类别、组别及承接业务的范围进行调整,须经领导 小组批准后实施。
水利、交通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预选承包商类别、组别及承接业务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章 名录的申请、录取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企业的基本必要条件为: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178号)有关规定,前二年内每季度信用评价没有被定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五)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下同)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 中确认通过;
(六)需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且经北仑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备案登记的;
(七)前五年内在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记录;
(八)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媒体上无正在公示的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加入水利、交通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企业的基本必要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根据其资质情况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与其资质等级 相对应的类别和组别。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备基本必要条件,企业法人 注册地在北仑区〔开发区〕的二级及以上企业可优先入围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优先入围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录取名额的1/3。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某一类别和组别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申请人在十一个以上(含)但是少于规定录取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申请人多于规定录取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综合评分的标准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税收贡献、荣誉、建设单位履约评 价、送审结算核减率超标等方面内容,具体每一类别和组别承包商的评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少于7项内容(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必选项目)。各项分值如下:
1.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60分;
2.资质:5分;
3.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5分;
4.奖项:5分;
5.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5分;
6.自有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制(拌)加工场所:2分;
7..税收贡献:5分;
8.荣誉:3分;
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3分;
10.建设单位履约评价:5分;
11. 送审结算核减率未超标:2分。
水利、交通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预选承包商综合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择优录取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到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三)设定录取比例,按比例淘汰。
第十八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等格式文本。资格审查文件须经区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受理申请公告的发布。资格审查受理申请公告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类别 和组别的录取名额、录取方法、领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时间和 地点等有关事项。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文件的发售、澄清和修改。自资格审查文件停止发售起至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对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 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加入名录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五)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评审。对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评审应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预入围名录企业名单的公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的资格审查预入围名录企业名单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入围名录企业名单的确定。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报领导小组审 核确认后,向入围企业发放入围通知书。异议成立或投诉发现问 题的预入围企业,不予列入名录,产生的缺额按照得分高低依次递补。
(八)名录入围公告的发布。经领导小组确认的名录入围企业名单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九)入围名录企业名单的备案。入围名录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领导小组、区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虛作假的企业,不予列入名录,已列入名录的直接清除名录,且二年内均不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条 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十一个或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十一个时,重新组织资格审查。
第四章 名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应当从名录中产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 工程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水利、交通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预选承包商对名录的使用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名录内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四)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两次失败的;
(五)涉及重大政治(外事〕任务、囯家安全、囯家秘密以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
上述第(三)、(四)、(五)项须经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或投标邀请函)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招标人一般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确需提出投标人(或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招标项目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需经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特大型、专业性强或技术复杂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并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经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釆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受名录限制。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和组别 以及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工程的投标或者承接工程,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标段)工程的投标。
第五章 名录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选名录的承包商自名录入围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在其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且二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一)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1次的或2次及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二)信用评价被评为0级〔不合格〕1次或2次被评为0 级(基本合格)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在参加投标时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信息等隐瞒真相、弄虛作假的;
(六)被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北仑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
(七)在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被记录的;
(八)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含非政府投资项目)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非法转包,受到行政处罚 的;
(九)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含非政府投资项目)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承包商被清除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项目,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名录中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名额不足十一个时,产生缺额将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优选递补。
递补入围承包商的周期起算时间为:从确定递补入围起至原名录有效期到期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北仑区(开发区)区属国有及囯有控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 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全资或控股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水利、交通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科技、安全设施等项 目以及进入各街道(乡镇)招投标分中心招标的小型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可从相应类别的承包商名录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和有关要求,适时对本办法中承包商承接业务范围、名录的使 用范围等做出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内容以通知等形式公布。 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专业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增加的承包商名 录类别和组别、评分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试行)》(仑政办〔2011〕8号)文件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