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
穗开招标办〔201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开展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开监〔2012〕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严禁招标代理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承担任务、违规出借资质。
二、我区对承接区内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招标代理单位委派在我区项目负责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内成员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备案管理,须将拟出任我区招标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名单报我办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备案时需提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放的招标代理人员代理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人员名单可在具体项目招标时即时办理备案,也可提前进行备案登记。
三、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招标过程资料中公布的联系人必须为经我办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期间内,项目负责人在日常工作时间必须保持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工作联系手机畅通,如因其它项目开标、评标而无法接听该手机,需事先妥善处理联系方式并告知我办。
四、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内成员单位应在“广州开发区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zb.gdd.gov.cn/)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内注册并录入企业资料,须于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录入。
五、我办将针对上述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将根据《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在招标代理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