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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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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碚府发〔2012〕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建立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法定规模、范围、标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具体包括:

1.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2.专项建设资(基)金;

3.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4.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5.市、区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

6.行政事业性收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三)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四)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招标。

(五)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六)政府投资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原则采用竞争性比选: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万元人民币;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足50万元人民币;

(七)竞争性比选项目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区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竞争性比选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镇街实施的项目竞争性比选在镇街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货物采购报告或服务报告时,依法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予以核准。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为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情形的法定事由,需要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业主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商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招投标法定手续

(一)除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特殊应急项目外,凡政府投资项目应达到招标法定条件,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完成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如项目前期手续、设计、概算、造价等审批)及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二)招标人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三)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送区发改委(监管办)。区发改委(监管办)认为招标文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相关部门应加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查把关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文件实行“6+x会商”,其中“6”为区监察局、区发改委(监管办)、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审计局、区法制办6个部门,“x”为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6+x会商”原则上应在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招标人根据“6+x会商”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向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确保格式和内容符合有关标准文件的要求;如发现其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进行更正。

(三)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依法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并同时送区发改委(监管办)。

(四)政府投资项目除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项要求外原则上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如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

五、进一步规范变更招标方式的程序

凡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项目,原则不得动议变更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时间紧迫为理由申请变更招标方式,情况特殊确需要变更招标事项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一)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委(监管办)提交经行业主管部门签批同意的招标方式变更申请。

(二)经区发改委(监管办)组织相关行政部门会商后,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

(三)区发改委依据区政府同意变更招标方式的会议纪要,制发招标方式核准或变更的批复文件,此批复文件为完善招标方式变更的最终手续。

(四)本区域外在碚政府投资项目拟在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提出变更招标方式的需提供上级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依据。

六、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率

(一)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方式,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招标范围应涵盖对应项目概算或财政单项工程预算批准的建设内容,不得将批准的建设内容拆分多次招标;政府投资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鼓励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应控制在区发改委的项目概算和财政单项预算之内。

(三)涉及设计、造价及概算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区标后监管相关办法执行。

(四)区审计局牵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民生工程实行追踪审计制度。涉及变更增量、设计变更、调概(或调投资)的,除有权审批部门的认定许可外,须经跟踪审计人员签字认可,否则,审计结算时不予受理。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七、统一交易场所,严格全程监管

(一)按规定达到限额标准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上级另有规定的之外,无论采取何种发包方式都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

(二)进场交易项目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15日内到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办理交易鉴证书,项目业主应依据交易鉴证书在区审计局办理结算审计。

(三)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应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完善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八、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监督

(一)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起草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类制度;

2.负责核准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的招标事项,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核准的招标事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3.审核监督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发布、备案情况;

4.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调概审查的“6+X”会商;

5.依法受理投诉,并按职责权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全过程监察,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违纪行为。

(三)区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预算、结算资料,加强工程预、决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区城乡建委(造价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受理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六)区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经信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的实施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受理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区法制办负责对招标投标的相关各类制度、文件及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相关部门依法履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切实加强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监管力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工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投标人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大标后监督管理,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交易完成的中标项目,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比选)文件、中标(选)通知书和投标(比选申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承包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应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已备案合同需修改补充完善的,应将修改补充内容及必备资料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存档。

(十)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中标项目的主体工程分包,以及挂靠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严以自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除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外,还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原区级制定的相关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