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巴公管发〔201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县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聘用期限内以独立身份从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县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其日常维护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专家录用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但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或熟悉相关行业、有突出的专业特长,经县公管办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县公管办自愿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自愿申请或组织推荐时应向县公管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书;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身份证;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推荐意见的申请表。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由县公管办负责,对具备入库条件者要按程序录入县评标专家库,并颁发评标专家聘任书。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期为2年。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聘任评标专家的资格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县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被聘任为评标专家。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县公管办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六)接受县公管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公管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管办对县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电脑语音随机抽取管理和IC卡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县评标专家库根据评标工作专业特点需要,由县公管办做好科学的专业分类和调整,实时进行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内评标专家库在条件成熟时可与全省评标专家库联网,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县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评委中经济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业主评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组长。
第十八条 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县公管办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十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 公共资源交易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 投标人及其所在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四)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条 确需到异地进行评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向县公管办提出申请,采用本地开标、异地评标的方式进行,所需专家在项目评标所在地的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凡被取消资格者,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本县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本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公管办决定取消评委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违纪行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