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2〕4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有关市、县水务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建城〔2012〕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是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增强贯彻《意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法规,熟悉政策精神,明确改革方向。积极组织参加有关的学习培训,提高主管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条件的单位要选派专人赴本区其它城市和外省考察学习,了解各地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动态,借鉴有益经验,取长补短,指导本地区改革工作,增强改革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要遵循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提出深化改革、引进民间资本的合适方式和途径。各地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选择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改革工作。要集思广益,充分吸纳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改革共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职工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总结经验,全面实施。要在深化改革、加快引进民间资本的同时,认真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指导改革工作。对燃气、供热等市场化改革较早的行业,要认真分析改革利弊,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民间资本进入的环境,引导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对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处理以及道路、绿化养护等行业,要积极探索市场化改革模式,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促进这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到“十二五”末,要把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全面提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加快推进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力量。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略)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