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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加强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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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加强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招[2012]14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现将《关于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加强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加强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关于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加强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设部《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列》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防止重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腐败问题,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和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省委的部署,现就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政府融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招标。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杜绝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把应招标工程化整为零不招标等行为。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的要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并使用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消灭招投标监控和制约环节的盲区,防止招投标活动中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加快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在招标的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不良行为的档案记录,应对投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廉洁情况进行查询,对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取消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不准进入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决定。

五、规范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接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招标工程登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必须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六、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工程建设合同”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见附件)双签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建设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必须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即甲乙双方的上级管理部门)各一份,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一份,否则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招标备案。     

七、加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要开展以“遵纪守法、廉洁经营”、“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为载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设置预防犯罪广告宣传栏、发放宣传教育资料、组织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和廉政风险防控。

八、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专项举报制度。省住建厅建设行政监察举报电话:0451-53622806;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专项举报电话:0451-53603738。各市(地)、县的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也都要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对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要依法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对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格监管。要加强信息交流,通报情况,强化执法监察,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建设领域反腐败体制。同时,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即甲乙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一份作为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