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丰县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管局[2012]2号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长丰县美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长发〔2012〕26号)文件要求,为促使全县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招标规范高效办结,扎实推进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快速实施,现将《长丰县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丰县招管局 长丰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长丰县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县美好乡村建设工程专项招标工作又好又快
顺利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长丰县美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长发〔2012〕2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包括全县美好乡村建设的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特色农业园区建设,农房整修,公共绿化,新村庄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房屋的新建、重建、改造、避险搬迁等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项目受理
第四条 县招投标中心负责项目的招标受理承办工作。
第五条 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或所在乡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美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委托工作。经县委、县政府指定由县重点局代建的重大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委托。在招标委托时,可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实行统一“打捆”委托,“并联”操作,集中招标等方式,以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新建、重建、避险搬迁等项目招标时,必须具备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勘察、设计和审图手续,其中勘察文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必须合格。委托其他项目招标时,按照项目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委托所需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县招投标中心应退回建设单位补齐后再行受理。
第三章 项目办理
第七条 项目办理应依据《长丰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07]8号)文件的规定,预算达限额以上的必须进县招投标中心实施统一交易。
第八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下,或部分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符合《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简易操作管理办法(暂行)》(政办〔2009〕59号)和《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修订稿)》(长招标[2011]2号)规定条件的,可采用简易方式操作,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操作。
第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依据项目概算的大小,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和“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好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的业务办理。
第十条 招标文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的审查确认实行逾期默认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县招投标中心移交的招标文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后2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签章确认,逾期不提出意见也不予确认的,县招投标中心即视同默认。
第十一条 概算在10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为达到一次招标成功,节省招标时间,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明显未形成竞争的,可以在流标后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操作。部分紧急和任务较重的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采用简易操作方式,确保项目如期办结。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企业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企业拟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有其他在建工程。
第十三条 强化对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管理。在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招标中,原则上一个企业承揽在建的项目单个标段金额或累计中标金额已超过300万元,需在施工进度、安全和质量均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经在建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管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负责监督中标企业遵守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县招管局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联合进行。实行由重点局代建制管理的项目,由县重点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竣工验收手续齐全、验收合格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擅自肢解项目发包或有虚假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长丰县招投标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长办[2009]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承认中标企业或拒不与预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组织施工过程中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约违规行为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县招管局应按投标企业资信考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限制准入,直至记入“黑名单”,网上曝光,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实行联动管制。
第十九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长丰县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长纪发〔2007〕1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丰县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