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12]3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288号)以来,我省先行开放了九个重点勘查区进行试点,鼓励大型企业选择未设探矿权区域进行风险勘查。试点工作实施近两年来,为大型企业登记了一批探矿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重点勘查区矿产勘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探矿权公开出让管理工作,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及《青海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等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除政府配置支持带动产业发展以外的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成果资料目录和探矿权设置方案
(一)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在门户网站和办证大厅向社会公布已汇交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以下统称为1/5万矿调区)成果资料目录和项目范围(涉密的除外),并由省国土资源博物馆负责提供地质资料的公开查阅;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已有成果资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青海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十三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三个重点勘查区及已完成工作的1/5万矿调区探矿权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国家级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审批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和全省年度地质工作总体安排,编制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经征求州(地、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
(四)编制完成的探矿权设置方案和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办证大厅及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布,其中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一次,并在每季度初集中发布商业性探矿权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探矿权的出让方式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探矿权申请人原则上依据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出让和申请探矿权,可采用申请在先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六)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1/5万矿调区经前人工作没有发现矿点(含)以上矿产地的拟设高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自首次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只有一个申请人申报的,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1/5万矿调区经前人工作没有发现矿点(含)以上矿产地的拟设高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有二个(含)以上申请人申报的;
2.申请低风险勘查矿种和国家出资查明的矿点(含)以上矿产地的。
三、新立探矿权申请办理程序
(八)申请在先方式
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矿权申请材料,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信息(项目名称、申请人、区块面积、地理位置、范围坐标及受理时间等)在办证大厅、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十五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只有一个申请人提出申请且无异议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探矿权申请。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审会同意并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公示公开系统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登记手续。
(九)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申请人根据招拍挂公告报名参与竞争,以竞争方式确定。竞得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办理登记手续。
(十)涉及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的探矿权申请,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
四、探矿权准入条件
(十一)申请探矿权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探矿权的企业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亿元(含)以上;申请1/5万矿调区探矿权的企业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千万元(含)以上;
(十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且不得低于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资金数。
五、其它规定
(十三)《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青政办〔2007〕8号)、《青海省引进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办法》(青政办〔2009〕83号)以及《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有关规定》(青政办〔2010〕288号)中关于矿业权出让的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十三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三个重点勘查区、1/5万矿调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继续鼓励各类企业进行高风险矿种的勘查。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立商业性探矿权申请资料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新立商业性探矿权申请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2份;
(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三)勘查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四)委托勘查合同原件1份(申请人与勘查单位是同一主体的,不提交此件);
(五)申请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及工程部署图各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八)以招拍挂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招拍挂成交确认证明文件;
(九)以上资料电子文档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