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2日 

 

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程序,防止投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性融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和接受捐赠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概算在400万元以上,包括:(1)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2)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拘留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4)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项目;(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控制投资、节约资金、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竣工验收制、后评价制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实行审批和报告制度。涉及投资概算调整、项目招标、合同价调整等重要事项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或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组织稽查特派员进行稽查;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核,对项目的建设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合同价调整的监督管理;

  (三)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中标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合同价调整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审计局按照《天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天政规〔2011〕5号)的规定,依法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被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建设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五)市住建委负责对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实行审批制。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使用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专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资金计划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应当明确下列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档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确实需要超过投资概算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标,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条件审查制度。项目法人要完善项目招标前各项审批手续,并将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市招标办要严格审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变更招标范围和内容、改变招标方式、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和固定单价合同;资格审查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评标办法应当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特殊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或综合评估法的,须报市招标办批准。

  第十三条  实行最高投标限价(亦称拦标价)审查制度。市招标办要加强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工作,防止高估冒算。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需经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投资大于1000万或者市招标办经审核认为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编的最高投标限价失实的,由市审计局对最高投标限价实行招标前审计。评审或审计后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该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项目法人要使用示范文本合同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建设范围和内容、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履约担保、违约处罚条件及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派驻现场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等内容。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合同签定后报市招标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市招标办负责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审查,对合同条款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市招标办应责令项目法人改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完善现场签证制度,强化结算管理,维护合同价的严肃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调整实行审批制。因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现场签认、隐蔽工程变化等)增加合同价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变更增加合同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批准,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变更增加合同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变更增加合同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四)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合同价金额在10%以上或者工程变更增加合同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市招标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评审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特殊情况处理程序。项目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如特殊地基处理、地下不明障碍物等)需要应急处理,增加合同价金额50万元以上,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根据情况先行实施,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理3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或审计局(实行跟踪审计的重点项目邀请市审计局)、市招标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应急处理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增加合同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增加合同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在天门市招标投标网(WWW.TMZTB.COM)公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建设资金一律直接拨付到中标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的基本帐户,不得拨付到基本帐户以外设立的其他帐户。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和填报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三条  依法组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政府投资公司,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按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支付。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形象进度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办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设综合报告送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并作为市财政项目资金余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