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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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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践证明,土地整治是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土地整治工作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十二五”期间要再建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加快本区域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落实我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二、完善我区土地整治体制机制,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和新时期土地整治工作新要求,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新一轮扶贫攻坚工作任务,我区土地整治申报与管理主要采取重大工程土地整治、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扶贫开发土地整治和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等方式,统筹和加快推进我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一)重大工程土地整治。以申报和实施国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主,组织实施跨市、跨县域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当前,重点实施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并积极申报实施包括百色、崇左、防城港、钦州、北海等五市的广西兴边富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二)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简称“整县推进土地整治”)。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县域内未经整治的耕地质量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分别确定符合“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稍加改造”和“需要全面整治”三类不同情况的耕地数量,参照国家重大工程管理模式和要求,强化管理、快速推进。2015年之前优先安排我区3个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18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并向我区粮食主产县倾斜。
(三)扶贫开发土地整治。支持贫困地区大力开展土地整治,重点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开展以扶贫开发为重点任务、结合城乡风貌改造、旅游开发等多种类型的土地整治。
(四)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土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2〕357号)的要求,各市、县要广泛动员,引导和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自觉保护耕地,提高劳动效率。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农民自发开展土地整治的年度资金安排。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
(一)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库计划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市、县提交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踏勘评估,符合要求的纳入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将根据每年的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批复项目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可研报告开展项目测量和规划设计等工作。测量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测量成果提交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的才准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区、市、县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三级联合评审,评审实行“一次评审、一次告知、一次补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根据土地整治年度预算安排,批准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二)调整项目前期管理模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按政府采购规定集中采购一批规划设计、测量、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单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采购选定的单位名单内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选取规划设计、测量、工程招投标代理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
(三)严格执行最新预算定额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复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预算编制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建〔2012〕21号)执行。
(四)规范项目验收工程复核。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任务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后,要由项目批准部门委托的土地整理专业机构(第三方),对新增耕地面积、工程数量、质量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技术复核报告,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经工程复核后方可验收。
根据我区实际,明确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委托。
(五)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的政策要求,项目施工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1个月内出具工程验收确认文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项目竣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后,向项目施工签约单位拨付的款项为合同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方可将5%的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施工签约单位。
(七)加强项目后期管护。为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期有效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并由其负责该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办理移交手续。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项目监管机制
(一)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的管理工作。一是明确合同履约和奖惩措施。项目承担单位要在中标规定时限内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和时限。项目中标单位须缴纳不低于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视备案情况不定期抽查中标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是实行押证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负责施工的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将相应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项目承担单位保管,待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资格证书进行严格保管。
(二)建立三级巡查督查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巡查和监管,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的中间控制,加大对单元工程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检查,同时加强对项目预算审查、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及政策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三)建立项目责任单位约谈机制。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复的建设任务时限要求,组织县(区)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对于项目建设进度明显缓慢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超出原定计划一个月以上或项目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约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明确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期限,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约谈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各级国土资源局局长如当年被约谈两次及以上的,将取消其年终考核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为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对市、县土地整理机构和项目参建单位法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记入该参建单位当年度诚信考核记录。
(四)全面推行项目绩效考核和预算绩效考核机制。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必须纳入当地国土部门年度项目绩效考核和预算绩效考核。凡是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通报批评的土地整治项目,将扣减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土地整治评价指标的分值;凡是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领导不重视、项目推进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等情况的,将扣减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土地整治评价指标的分值。
(五)坚持项目中止和限制新项目安排机制。对项目区实施条件改变、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村民群众不同意项目实施、乡镇政府不支持的土地整治项目、或项目实施组织不力,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建设期满不能完工的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将视情况进行暂停或中止。对中止的土地整治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将组织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已完工的工程进行清算,项目剩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收回,对因市县组织不力、施工单位施工缓慢等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建设期满不能完工而中止的项目,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收回,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县(市、区)暂停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六)强化工程进度月报制。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进度统计工作和月度项目开展情况报告编写工作(应包含本月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相关内容)。每个月20日前,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当月15日前项目开展的总体情况和进度情况等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上报的情况,进行整理、统计、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并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加强参建单位诚信考核。凡在广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均纳入广西土地整治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范围。诚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参建资格,自参建资格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广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建设相关活动。
(八)建立专家库管理与评价制度。要加大区、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建设力度,广泛吸纳农业、水利、交通、国土、预算、经济管理等方面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严格管理并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专业培训和工作评价,实行淘汰制。各市专家库名单如有更新调整须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切实加强部门建设
(一)加强土地整治机构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机构的领导和建设,软件和硬件建设要两手抓,要重视人力、财力、物力的配备和支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人才队伍;同时要重视优化办公环境,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满足工作需要。
(二)实行项目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研究和探索土地整治管理新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土地整治项目标准化管理研究力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参与组织实施,使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早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
(三)推进土地整治文化建设。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要按全区国土文化建设的要求,认真开展土地整治文化建设,加大对土地整治文化理念的宣传,培育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土地整治文化作为国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两整治一改革”治理和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着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确保我区土地整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2月27日